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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

  2023年1月7日,泽州县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进行宣判,认定非法采矿事实“情节严重”,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差甚远。泽州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晋城中院提起抗诉。

  2023年4月27日,晋城中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裁定发回泽州县法院重审。

  同年8月1日,泽州县法院认定5名被告人非法采煤地点位于国家规划矿区,“情节很严重”,判处3名主犯两年十个月至三年,判处2名从犯一年、一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继续追缴违法来得到的45.4万元。被告人周丹等人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2023年11月3日,晋城中院下达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至此,这起历时一年三个月的非法采矿案,终于尘埃落定。

  2020年7月29日0点,泽州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展开了一场突击检查。此前,有群众举报:某洗煤厂内有人盗采煤炭。

  洗煤厂一楼西侧厨房的杂物间墙上有个洞口,从洞口进去是一条10米左右的通道,通道尽头现出一个圆形煤仓,煤仓连着斜井,再往深处走便是一处废旧矿井。这里堆放着安全帽、矿灯、传送带、三轮车和破碎机等采煤工具。

  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这个洗煤厂有盗采煤炭的嫌疑。随即将管理人员李英列为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

  李英对此毫不知情。洗煤厂老板赵欣则表示,他们是2020年7月10日进驻洗煤厂,业务刚刚理顺,不可能组织工人非法采煤。洗煤厂工人也佐证了赵欣的说辞。

  那么,现场的盗洞和采煤设备从哪儿来?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摸排线索、询问证人,种种证据都指向了洗煤厂的第一任老板许亮。

  2015年1月,许亮在一处暂时关闭的煤场旧址上开起了洗煤厂。由于煤炭市场行情不好,管理不到位,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2017年3月,许亮经朋友李明介绍,认识了周丹。三人商量洗煤厂未来怎么发展时,不约而同把目光盯向了旧煤场。

  许亮的洗煤厂下面就是旧煤场,旧煤场位于大型矿区内,煤炭资源丰富。他们决定将洗煤厂的斜井与旧煤场的地下采煤巷道打通,偷挖偷运煤炭以赚取暴利。

  三人分工合作,许亮负责应对洗煤厂所在村及有关部门执法检查等协调事项;李明负责厂区的工人管理及日常事项运作;周丹负责招录采煤工人、购买设备和销赃等事务。

  从2017年3月底开始,许亮用彩钢瓦对洗煤厂封顶,在厨房杂物间挖出一个洞口,直达旧煤场的废旧矿井。周丹雇佣外地务工人员,白天洗煤,晚上采煤。工人们将盗采的煤炭装到三轮车上,通过运输机直接送到洗煤厂。

  地上洗煤厂,地下采煤场,这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非法采煤行为持续到2018年2月。由于我市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和监督管理力度加大,许亮不敢顶风作案,才将洗煤厂多次出租,最后转卖给了赵欣。

  办案人员介绍,此前,泽州县自然资源局将2015年至2020年7月29日作为非法采煤时间,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认定,结果为:2015年至2020年7月29日,矿区被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总量达23208.02吨,价值11557593.96元。而就调查的最终结果看,许亮从2017年3月开始非法盗采,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认定结论与实际违法主体、违法时间存在偏差。

  虽然有偏差,但许亮等人的非法盗采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据统计,许亮、李明在非法采煤期间,分别拿到了40万元的分红,采煤工人数量一度达到20余人。

  2022年4月15日,泽州县公安局向泽州县检察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许亮、李明、周丹、李玉、许强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泽州县检察院立即组成3人办案组,对这起案件进行审查。

  “少的时候一天一两车,多的时候一天五六车,一车大约25吨”“工人工资一天300-500元”“我们是从2017年3月到2018年4月干的这个”……主审检察官说:“十余名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非法采煤量至少在3000吨。”

  办案组结合泽州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勘测核算报告》等证据,认定许亮等人盗采的煤炭类型为3号煤,市场平均单价为498元/吨。如按照3000吨采煤量计算,本案矿产价值为149.4万元。

  由于本案非法采煤时间跨度长、开采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大、涉案人数较多等情况,办案组对2020年以来本地区办理的同类案件比对分析,竟然发现涉案地点所在矿区可能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内。泽州县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证实了许亮等人盗采地点所在的大型矿区属于某勘探区,而该勘探区正是国家规划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国家规划矿区内非法采矿,矿产品价值在25万元至75万元以上就应当认定为“情节很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7月12日,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对许亮等5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很严重)向泽州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许亮、李明、周丹3名主犯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李玉、许强2名从犯分别为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1月7日,泽州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许亮等人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办检察官认为,检察建议与法院判决为何会出现偏差,是因为法官不仅对5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煤量模糊处理,更是遗漏了盗采地点属于国家规划矿区的关键事实,导致其认定本案非法采矿仅达到“情节严重”。

  泽州县检察院立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依法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晋城中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裁定发回泽州县法院重审。

  重审阶段,泽州县检察院针对争议事实向泽州县自然资源局调取《关于设立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公告》《非法采煤地点在晋城矿区内相对位置图》等证明材料,对非法采煤地点位于国家规划矿区的相关证据进行补强。

  2023年8月1日,泽州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5名被告人非法采煤地点位于国家规划矿区,且达到“情节很严重”,并判处3名主犯两年十个月至三年、分别判处2名从犯一年、一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继续追缴违法来得到的45.4万元。

  此案审结之后,泽州县检察院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针对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刑衔接、监督管理及法律宣传等暴露出的问题,依法向泽州县自然资源局及属地镇政府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推动矿产资源保护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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