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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1人死亡矿长被撤职追刑责?!

时间: 2024-04-20 08:43:27 |   作者: 皮带转弯机

警示 1人死亡矿长被撤职追刑责?!介绍

  2023年6月21日10时20分左右,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主斜井发生一起运输事故,

  煤矿每天早班对主运输系统来进行检修作业,制定有《六月份胶带输送机设备日常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措施规定“检修机械设备前,检修人员先对胶带输送机进行动态巡视,对损坏及存在异响的处进行标记,待胶带输送机停机并由专人闭锁后再进行检修处理”“所有参与检修作业人员一定持证上岗,检修作业前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措施并再措施传达记录本上签字”“检修过程严格执行互联互保制度,凡两人以上检修项目必须设一人负责安全监护”。5月30日,对措施进行会审时,技术员李春光提出审批意见“胶带输送机运行时禁止进行检修作业”,煤矿未按照审批意见做修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天山公司报告事故为工人晕厥摔伤死亡。库车市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煤矿谎报了事故。

  作业人员巡检作业期间,违章作业,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两人进行作业,卷入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挤压受伤致死。

  1.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人在巡检南主井胶带输送机时,单人单岗作业,煤矿在输送机机架侧安装行人扶手绳,巷道日常行人靠近托辊等转动部件,造成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2.技术管理不到位。《皮带巡检工修操作规程》编制内容不全,缺少巡检人员与胶带输送机保持距离相关联的内容,配备的操作的过程卡为机修工通用流程卡,无针对性;《六月份胶带输送机设备日常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含南主斜井胶带输送机检修安全措施)未根据会审意见对措施内容做修订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对作业地点的安全风险和因素辨识不全面,编制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胶带输送机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处理不当,作业人员自保互保能力不强。对胶带检修工的岗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对工人进行《六月份胶带输送机设备日常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培训仅进行宣讲,作业工人对安全措施不熟悉,未进行考核,部分人员学习记录未签字。

  4.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南主斜井胶带输送机检修作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且管控措施不全;对南主斜井胶带输送机检修作业中长期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9时30分,机电科机工一班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后王成艳等6人乘坐车辆到南主斜井工作地点,冯秋生等4人从行人进风斜井下井至工作地点。

  9时55分,南主斜井工作人员到达井口,分别开始工作。魏旭开输送机并和高吉检修输送机机头,魏鹏和韩继振慢速查看检修输送带。

  10时6分32秒和10时8分26秒,李永昌分别经过井筒内51m和99.5m摄像头位置。

  10时22分,王成艳(未携带人员定位卡)下井巡检。输送机在10时1分56秒至9分36秒、10时10分30秒至23分33秒、10时25分23秒至29分26秒时段处于0.5m/s的低速运行状态。

  10时29分左右,王成艳巡检至100架位置时,看到李永昌头朝机尾方向,面朝下蹲趴着,双臂卡在底输送带与托辊之间,头部在底输送带下,此时输送带运转速度为0.5m/s。王成艳立即拉沿线急停装置,停止输送机运行,呼叫李永昌无反应,随即拖拽未将其拉出,当即使用安设在94#架的语音广播通知井口的韩继振、魏鹏、魏旭、高吉前来救援。魏旭、韩继振到现场后,与王成艳一同尝试救人,未能将人救出。随后返回井口带上吊葫芦等工具到事故发生地点起吊胶带,韩继振、魏鹏配合魏旭拆卸托辊西端吊耳,吊耳拆除后,将李永昌救出,李永昌脸色发紫,呼吸微弱,对呼喊无应答。魏旭、韩继振对李永昌实施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王成艳安排魏鹏和高吉去找木板抬人。

  10时42分,王成艳到井口用微信语音给机电副科长胡涛报告事故情况,同时请求出动救护队。随后王成艳同韩继振、魏旭、魏鹏、高吉等人用木板将李永昌往地面运送,11时10分李永昌抬至99.5m摄像头处。在距井口约20米处由救护队接替送到地面,医生赵亮对李永昌进行伤情检查,救护队长李明进行急救,11时20分用救护队应急救援车运往库车市人民医院,魏旭、机电科书记薛高明,医生赵亮随车运送李永昌。

  6月21日12时45分,矿长唐宇微信电话向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俄霍布拉克煤矿南主井巡检工人李永昌在胶带输送机92架处摔倒昏迷,正送往医院抢救”。

  2023年6月21日早班。11时06分接到调度室电话,天山矿业公司机电科机工维护李永昌与班长王成艳一起巡检南主井皮带,职工李永昌晕厥仰躺在南主井皮带第92#架处(距南主井口约250米,距皮带机架400mm左右),班长王成艳立即向机电科分管副科长胡涛汇报,随后王成艳通过喊话器通知机电科班组职工立即入井用长木板将伤者李永昌抬至地面,由矿医院与救护队员采取紧急急救措施,同时联系库车市人民医院。

  约11点45分,天山矿业应急救援车辆将李永昌向库车人民医院运送,与库车120救护车对接送往库车市人民医院抢救。12点45分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14点30经抢救宣布死亡。

  库车市应急局于16时45分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电线分书面报告了死亡情况。

  接到报告后,为核实晕厥死亡原因,库车市政府组织应急管理局、公安、工会、人社、纪委监委、检察院等单位组成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6月21日至23日,核查组通过井下现场查勘、调阅有关的资料、查看监控系统等方式,对该事件情况做了核查,并通过收集查阅医务和公安有关部门出具的“库车市人民医院院前120抢救记录”“库车市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病历”“库车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库车市公安局法医尸表结果”,认定李永昌死亡原因为机械伤害导致内脏损伤,为巡检皮带运输机期间受伤导致,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6月21日13时35分,刘成在胡涛办公室安排姜龙杰打电话通知韩继振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拆卸托辊并运到地面,随后韩继振安排魏鹏和夏林拆卸事故现场托辊。14时13分魏鹏和夏林通过猴车把已拆卸的托辊运送到地面,放在了井口废旧托辊处。

  14时9分,刘成电话通知胡涛安排人员冲洗92架至100架地面煤泥,14时13分胡涛通过电话让姜龙杰通知魏鹏和夏林下井冲洗煤泥。因市应急局检查人员到矿,14时24分胡涛给输送机司机李秀玲打电话通知魏鹏停止冲洗煤泥。李秀玲将此事告诉了在井口的工人韩继丁,韩继丁通过语音广播通知正乘坐猴车前往作业地点的魏鹏取消冲洗煤泥,魏鹏和夏林随即返回地面。

  17时左右,机电副总经理吕清胜查看完事故现场后在南主斜井口安排王成艳清理90架沉淀硐室至98架的水沟,王成艳安排韩继振、冯秋生、侯国栋、郭守文、梁鲁博5人携带水管等工具下井清理,18时左右清理完毕。

  1.刘成,党员,机电科科长,负责机电科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编写的南主斜井检修皮带的技术措施和胶带检修工操作规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南主斜井胶带输送机检修时存在的扶手绳安装的地方不当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单人作业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中不如实反映情况,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罚款计287208元。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唐宇,党员,总经理、矿长,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制定检修作业工操作规程,对本单位职工的岗位安全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南主斜井胶带检修工作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应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未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对本单位谎报事故应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罚款计186544元。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胡涛,机电科副科长,负责管理井下主运皮带系统的运转维修工作,分管机工一班、机工二班、运转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机电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南主井主运胶带输送机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南主井胶带输送机检修作业的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单人作业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43996元。

  2.吕清胜,党员,机电副总经理,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制定的机电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岗位操作规程内容不全面,对机电专业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南主斜井检修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工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67924元。

  建议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徐矿集团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姚正伟,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机电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会审制度,组织制定的机电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全,对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南主斜井检修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24777元。

  4.刘玉亮,党员,安全监察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并且开展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对南主斜井检修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职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69705元。

  5.刘鹏,党员,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并且开展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对南主斜井检修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职工长期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68674元。

  建议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徐矿集团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陈创举,党员,董事长、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带班领导对当班现场隐患检查不到位,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南主斜井胶带检修工作存在的长期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未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对本单位谎报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合并罚款计253525元。

  建议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徐矿集团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2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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