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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工人作业时卷入皮带死亡!为逝者祈福!

时间: 2024-04-21 12:41:53 |   作者: 皮带输送机

痛心!工人作业时卷入皮带死亡!为逝者祈福!介绍

  2018年11月3日0时46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第三煤矿(以下简称潘三矿)东四采区皮带下山机尾发生一起运输事故,

  潘三矿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国有煤矿,隶属淮南矿业集团。井田走向长9.6km,南北宽5.8km,面积54.3km2。1979年6月开工建设,1992年11月建成投产,设计生产能力3.0Mt/a,核定生产能力5.0 Mt/a。截止2017年底,剩余可采储量38403.7万吨。2017年原煤产量426.7万吨,2018年计划产量440万吨,1-10月份原煤产量349.567万吨。

  矿井采用立井、集中大巷和分区石门开拓,布置主井、副井、矸石井、东风井、西风井和深部进风井6个井筒。采用两翼对角式通风,主井、副井、矸石井和深部进风井进风,东风井、西风井回风。矿井现有两个水平,一水平标高-650m,二水平标高-817 m,一水平为生产水平,二水平正在开拓准备。一水平目前有东四、西三上部、西三中部三个生产采区,东四采区17102(3)综采工作面正在生产。矿井主运系统采用立井箕斗提升,井下主运系统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以下简称皮带机)运输。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

  潘三矿保运队为矿、队二级管理,下设保运一班、二班、三班和供电班四个班组。保运队在册职工219人,配备队长1名、党支部书记1名、副队长3名(分别分管安全、技术、质量标准化)、主管技术员1名、技术员3名,其中分管质量标准化的副队长同时分管保运一班。保运一班在册职工60人,实行“三八”制作业,负责东翼第十一部皮带机、东翼第十二部皮带机、东四皮带机下山皮带机和东四皮带机下山架空乘人装置的设备正常运行及日常检修维护工作。

  东四采区皮带下山长748m,平均角度10.5°,下山方向左侧安设DTL120/130/3×355S皮带机一部,承担东四采区煤炭运输,右侧安设RJHZ75架空乘人装置一部,担负东四采区人员运送。

  2018年11月2日20时30分,保运队副队长姚广兵主持召开集中班前会,其中保运一班出勤7人,副班长吴在飞安排魏义程负责东四采区下山皮带机尾运行维护,殷献城负责皮带机头运行维护。保运队技术员余明好跟班。

  23时43分,魏义程到达东四采区下山皮带机尾接班。23时54分,魏义程发现机尾皮带两侧撒煤,需要清理,向矿调度汇报。23时55分,矿调度通知保运队安排余明好到机尾查看情况。余明好赶到机尾,发现综采三队转载机下方(和主皮带搭接处)有撒煤,向矿调度汇报,调度通知综采三队跟班副队长刘剑琤安排人员清理转载机下方撒煤,刘剑琤安排转载机司机郑贵兵清理。3日0时37分,郑贵兵从防护栏缺口处进入防护栏内清理转载机下方撒煤,6分钟后从缺口返回转载机处继续清理。

  3日0时13分,魏义程通过行人侧防护栏缺口进入防护栏内清理正在运行的皮带机尾皮带两侧撒煤,0时19分,魏义程暂停清理,从缺口处返回;

  0时22分,魏义程再次从缺口进入防护栏内清理皮带机里侧撒煤,0时24分,保运队值班人员李明通过视频监视摄像装置发现魏义程在皮带运行时进行清理,电话通知余明好让魏义程撤到防护栏外。

  0时33分,余明好到皮带机尾处要求魏义程停止清理并撤出,魏义程随后从缺口离开。0时40分,魏义程又从缺口进入防护栏内绕过运行中的皮带机机尾进入皮带机里侧清理;

  0时46分,魏义程面向皮带机上山方向岔腿骑坐在机尾里侧机架上弯腰清理作业时被卷入皮带机尾滚筒。

  2、东四皮带机带宽1200mm、上下胶带间距1m,皮带机架连杆高0.7m、距离巷道右帮(上山方向)0.9m。距离机尾滚筒2m处下胶带上方有一组“人”字状扫煤器,长1.4m,宽1.4m。

  东四采区皮带下山机尾设置有防护栏和闭锁门,但行人侧防护栏留有宽0.7m、高1.3m的缺口,人员可从此缺口处进入。魏义程从缺口处进入防护栏内,闭锁门未发挥作用,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停止皮带运行。皮带以4m/s速度运行,魏义程进行清理作业时被卷入机尾滚筒碾压致死。

  皮带机机尾防护栏留有缺口,魏义程违章从缺口处进入防护栏内,在运行的皮带机尾进行清理作业,被卷入机尾滚筒碾压致死。

  1.魏义程,潘三矿保运队保运一班工人,当班负责东四采区下山皮带机机尾运行维护。违章作业,从防护栏缺口处进入防护栏内,在运行的皮带机尾处进行清理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余明好,党员,潘三矿保运队技术员,当班跟班。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有效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胡兵,党员,潘三矿保运队副队长,负责保运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分管保运一班安全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皮带机机尾防护栏留有缺口、间隙大等事故隐患,隐患排查不到位;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

  4.朱小兵,党员,潘三矿保运队队长。负责矿井井下主运皮带安全管理及保运队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防护栏留有缺口、间隙大等事故隐患,隐患排查不到位;皮带机机尾未按规定加装防护罩(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查处违章作业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

  5.何学虎,党员,潘三矿保运队党支部书记,负责保运队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与队长一同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分职工安全风险意识不强,遵章守纪意识淡薄,皮带机尾清理时违章作业现象多发,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

  6.王秀武,党员,潘三矿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矿井运输安全管理和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皮带机机尾未按规定加装防护罩(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防护栏留有缺口、间隙大等事故隐患,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

  7.田春阳,党员,潘三矿副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配合机电矿长做好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参与组织机电运输系统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护栏安装存在缺陷;皮带机机尾未按规定加装防护罩(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8000元罚款。

  8.路家伟,党员,潘三矿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和机电运输系统隐患排查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防护栏留有缺口、间隙大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9.张定前,党员,潘三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查处违章作业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10.范祖水,党员,潘三矿党委书记,负责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与矿长一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分职工安全风险意识不强,遵章守纪意识淡薄,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2017年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1.陶杰,党员,潘三矿主要负责人,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2017年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潘三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11·3”运输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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